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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檢送「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

主旨

檢送「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一份如附件,請 (轉知會員機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 94 年 2 月 4 日與金融機構共商之「金融機構發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機制」,有關第 3 點金融機構請警察機關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一事,業經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商研訂「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之統ㄧ格式,俾供金融機構辦理。

二、各金融機構應全面清查警示帳戶之情形,務求正確周詳,並主動積極處理「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副 本:中央銀行、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 (均含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檢送「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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