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內政部為有效防範使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提供相關判別方式乙案
要旨
有關內政部為有效防範使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提供相關判別方式乙案
主旨
有關內政部為有效防範使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提供相關判別方式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內政部為有效防範使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提供相關判別方式乙案,請貴會(社)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奉交下內政部 96 年 7 月 13 日台內戶字第 09601087802 號函辦理,檢送來函影本供參。
附 件:內政部 96 年 7 月 13 日台內戶字第 09601087802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主 旨:為有效防範使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冒用他人身分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據近日報載,新竹縣一名女大學生持 6 張偽變造之新式國民身分證至通訊行辦理手機門號,經警方查獲移送法辦。
二、依「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辨識資料」(登載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www.ris.gov.tw)檢視,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品質粗糙,有以下明顯瑕疵可供判別:
(一)透明視覺變化裝置(OVD )之臺灣、蝴蝶圖型,以肉眼辨識顯見已遭破壞,且明顯突出不平整。
(二)以肉眼辨識,國民身分證相片臉部之底紋已遭破壞。
(三)另透光觀察時(如使用一般檯、手電筒或對照陽光觀察),亦明顯發現相片面部有雙重人貌影像,透光率不平均。
(四)以紫光燈觀察時,防偽騎縫章之本部部徽章圖型已遭破壞且不視整。
(五)上揭(一)至(三)項辨識方法,均透使用肉眼及一般光源觀察,即可快速辨識,非特殊辨識方法或需用工具。
三、本部業於 96 年 6 月 25 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督導戶政事務所依製證流程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落實品質管制,並加強所屬戶政事務所人員新證防偽辨識訓練,熟悉辨識機具使用方式。
四、請轉知各電信業者、金融機構、郵局、加強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訓練,強化各項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技巧,避免民眾國民身分證遭冒用。
另遇有民眾持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申辦電信或金融等業務時,請迅速報警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