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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稅捐機關為稽徵業務所需,請貴行提供客戶抵押權標的物之買賣契約書資料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所詢稅捐機關為稽徵業務所需,請貴行提供客戶抵押權標的物之買賣契約書資料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稅捐機關為稽徵業務所需,請貴行提供客戶抵押權標的物之買賣契約書資料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行 100 年 8 月 29 日中債法字第 1000016096 號函。

二、銀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除依法律規定等情形外,對於客戶資料有保密義務。另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稅捐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有關團體、個人提示有關文件,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三、查本案稅捐機關係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請貴行提供抵押權標的物之買賣契約書,相關調閱程序,請依本會 95 年 5 月 23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 號令及 95 年 6 月 7 日銀局(一)字第 09510002220 號函所附之 95 年 3 月 22 日「研商財政部賦稅署 70 年 12 月 3 日(70)台財稅第 40060 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四、另前揭 95 年 3 月 22 日會議結論係參考財政部及本會歷年來對於「資金往來紀錄」之相關函釋,而就資料屬性及其調閱程序,分別予以例示。本案稅捐機關調閱之資料,如並未涉及客戶資金往來情形,請參照 95 年 3 月 22 日會議結論(二)有關有價證券之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資料之處理原則辦理,如係屬強制執行欠稅人之不動產,則請依 95 年 3 月 22 日會議結論(三)之處理原則辦理。

正 本: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豐)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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