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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如附件),准予核備,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如附件),准予核備,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

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如附件),准予核備,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會 101 年 6 月 14 日全授字第 1011000545A 號函辦理。

二、來文說明三(二)所述銀行以下措施,請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

(一)各銀行除將所訂實際收費標準公布於網站外,並報送 貴會彙整公布於網站,以利依法得查調金融機構客戶資料之公務機關查詢利用。

(二)請各銀行於總行建置統一之連繫及諮詢窗口,以利公務機關遇有查詢之問題或困難時,得向該窗口反映,並由該窗口協助公務機關處理相關問題。

(三)各公務機關就批次查詢已有訂定統一查詢格式之案件(如:稅捐機關),請各銀行依其規定格式回覆查詢機關,以避免查詢機關之困擾。

(四)請銀行務必遵守旨揭要點第七條所訂保密規定,不得向客戶洩密,以避免造成執行機關之困擾。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副 本:

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部、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法務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務部調查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如附件),准予核備,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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