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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信用合作社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有關信用合作社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相關規定,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核釋「信用合作社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有關信用合作社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相關規定,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主旨

核釋「信用合作社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有關信用合作社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相關規定,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配合信用合作社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為 維持信用合作社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相關規範如下: (一)信用合作社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就因轉換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所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 積。且該特別盈餘公積之使用,應依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信用合作社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起,依法辦理 稅後盈餘提撥或分配後,特別盈餘公積之帳列數扣除長期發展之資 本性支出計畫所提撥者,加計未分配保留盈餘(不含次一會計年度 本期損益數)之帳列數,應超過當年度決算後其他權益減項淨額( 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等)。 三、信用合作社應即審慎因應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損益之影響及考量 現金流量,俾及早規劃股息政策。另信用合作社應自開始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之年度,依前點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社員代表大會上 報告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俾社員代 表暨全體社員知悉影響情形。 四、本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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