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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一節,是否均依本會 9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釋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所詢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一節,是否均依本會 9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釋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一節,是否均依本會 9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釋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中心 97 年 11 月 12 日金徵(研)字第 0970021505 號函。

二、本會 94.5.12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係規範金融機構受理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客戶身分之措施,以防制金融犯罪,與貴中心來函所詢金融機構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是否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之疑義尚無相關。

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及第 23 條規定意旨,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電腦處理,依其特定目的,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又為善盡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本案建議金融機構仍須徵提當事人同意書本為宜。

正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副 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5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7590 號函自 104.01.05 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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