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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77 年 12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77096042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財政部 77 年 12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77096042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主旨

財政部 77 年 12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77096042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說明:本會業於「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就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之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所在國政府金融檢查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之報送訂有相關規定,爰停止適用旨揭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 77 年 12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77096042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 77 年 12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77096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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