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業核定「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與第 11 款及第 18 條至第 19 條之 2,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請轉知所屬各會(社)員機構配合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行政院業核定「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與第 11 款及第 18 條至第 19 條之 2,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請轉知所屬各會(社)員機構配合辦理。

主旨

行政院業核定「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與第 11 款及第 18 條至第 19 條之 2,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請轉知所屬各會(社)員機構配合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 105 年 1 月 22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96904 號書函轉行政院 104年 12 月 31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73B 號及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09B號函辦理。檢送該二函及附件影像檔各一份。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行政院爰依據同條第 2 款授權規定訂定旨揭準則。

三、查旨揭準則條文說明對照表,其中第 2 條之說明欄第七點,業敘明「……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例如:……、轉帳或匯兌等),此種類型契約如係經消費者事先同意而開始提供,因…服務經即時提供後即已履行完畢,性質上不易返還,故規定為合理例外情事。」爰非面對面交易倘符合該款條件者,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