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要旨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主旨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全文內容:一、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商品,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4.20 金管銀票字第 10702015720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