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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意貴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同意貴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同意貴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及本會銀行局案陳貴基金會105 年 5 月 19 日(105) 台金字第 00040 號函辦理。

二、所報 105 年度預定辦理課程之工作計畫,請確實依前開審核原則辦理相關訓練事宜。

正 本: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周○添)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意貴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同意貴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並請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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