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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8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減少銀行在較長期間下之融資風險,透過要求銀行以充足之穩定資金來源支應業務發展,以減輕未來融資壓力。即限制銀行對短期批發性資金之過度依賴,並鼓勵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外資產之融資風險進行更充分評估,以促進資金來源之穩定性。

二、計算方法:

可用穩定資金淨穩定資金比率=──────×100%應有穩定資金可用穩定資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ASF) 係指預期可支應超過一定期間(即超過 1 年)之權益及負債項目。

應有穩定資金(Required stable funding,RSF)係指對穩定資金之需求量,即為銀行所持有各類型資產依其流動性特性及剩餘期間所計算數額,包含資產負債表表外暴險。

銀行應依下列說明及「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表」,計算淨穩定資金比率。

三、相關定義及表格填報說明:

(一)「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表」(以下稱本表)係填報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構(不含子行)之新臺幣與外幣金額,外幣金額之換算採基準日之結帳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填列。

(二)除另有說明,本計算方法說明與表格所稱「金融機構」、「信託業」、「關聯企業」、「衍生性商品」等,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所稱「風險權數」、「非營利國營事業機構」、「逾期放款」及「住宅擔保放款」,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之規定,且「風險權數」不考慮信用風險抵減效果。

(三)除另有說明,本表之填報以帳面金額為準(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四)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以上」及「以下」,均包含本數,如:「1 年以上」係包含 1 年;「風險權數 45% 以上」係包含風險權數 45% 。所稱「小於」、「大於」及「未達」,則不含本數,如:「小於 1 年」、「大於 1 年」及「未達 1 年」均不包含 1 年。

(五)「剩餘期間」係指自填報基準日距離到期日或受限制到期日之期間,並區分為「小於 6 個月」、「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及「1年以上」等三個區間。

1.金融工具含有選擇權時,其到期日之判斷,資產面原則上以最長期間認定,負債及權益面原則上以最短期間認定,規則如下:

(1)銀行持有之資產含有選擇權者:

A.若銀行(或債務人)有權行使展延到期日之選擇權,則假設銀行(或債務人)將會執行選擇權展延其到期日,爰以展延後之到期日為到期日。

B.若銀行(或債務人)有權行使提前賣回(或贖回)之選擇權者,則假設銀行(或債務人)不會執行選擇權提前賣回(或贖回),爰以其原始到期日為到期日。

(2)銀行之負債或權益含有選擇權者:

A.若銀行(或投資人)有權行使展延到期日之選擇權,則假設銀行(或投資人)不會執行選擇權展延其到期日,爰以原到期日為到期日。

B.若銀行(或投資人)有權行使提前贖回(或賣回)之選擇權者,則以最早可執行提前贖回(或賣回)之日期為到期日。

但資本工具之提前贖回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以原到期日為到期日。

2.現金流量具分期攤還性質之區間規則:契約規範具分期攤還性質且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之放款、有價證券或負債工具及其衍生現金流量,其未來 1 年內將償還之金額,應依分期攤還日距基準日之剩餘期間分別計入「小於 6 個月」及「6 個月以上未達1 年」之區間。

四、可用穩定資金與應有穩定資金應符合之條件及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下:

┌──────┬───┬─────────────────┐│項目 │係數 │說明 │├──────┴───┼─────────────────┤│可用穩定資金 │可用穩定資金係指預期可支應資金達 1││ │年以上之權益及負債項目。除另有說明││ │外,以權益及負債項目之帳面金額(含││ │折溢價及評價調整)乘上相對應之係數││ │,計算可用穩定資金。 │├──────┬───┼─────────────────┤│得列入法定合│100% │得列入法定合格資本之權益及負債,係││格資本之權益│ │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及負債(不包│ │方法說明及表格」表 1-B 中之普通股││含第二類資本│ │權益合計數(無須扣除法定調整項目及││工具中剩餘期│ │上限調整)、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間小於 1 年│ │發行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工具及第二類資││的部分) │ │本工具,並作下列調整: ││ │ │1.已進入發行期限最後 5 年之第二類││ │ │ 資本工具,若剩餘期間達 1 年以上││ │ │ ,仍得全數計入本項。 ││ │ │2.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第二類資本工││ │ │ 具,不得計入本項。 ││ │ │3.列入本項之資本工具以帳面金額填報││ │ │ (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 ││ │ │4.如有庫藏股,應自本項扣除。 ││ │ │5.帳列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得全數││ │ │ 計入本項。 │├──────┼───┼─────────────────┤│剩餘期間為 1│100%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之其他資本工具││年以上之其他│ │及負債,說明如下: ││資本工具及負│ │1.「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債 │ │ 方法說明及表格」表 1-B 中之 101││ │ │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之其他第一類││ │ │ 資本工具及第二類資本工具,若剩餘││ │ │ 期間達 1 年以上,得計入本項。 ││ │ │2.列入本項之資本工具以帳面金額填報││ │ │ (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 │ │3.負債包含但不限於擔保及無擔保借款││ │ │ 、定期性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結││ │ │ 構型商品所收本金等。 │├──────┼───┼─────────────────┤│零售與小型企│95% │1.「穩定存款」係指: ││業戶之「穩定│ │(1) 國內營業單位:歸戶後在存款保││存款」,其為│ │ 險額度(目前為新臺幣 3 百萬││無到期日(活│ │ 元)內之新臺幣活期性及定期性││期性)及剩餘│ │ 存款。 ││期間小於 1 │ │(2) 海外分行:當地實際存款保障內││年者 │ │ 之存款。 ││ │ │2.穩定存款之計算,依「流動性覆蓋比││ │ │ 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辦││ │ │ 理。若同一客戶同時有剩餘期間 1 ││ │ │ 年以上及小於 1 年之存款,剩餘期││ │ │ 間 1 年以上之存款優先視為穩定存││ │ │ 款,該部分仍得適用 100%係數。如││ │ │ :甲客戶於 A 銀行計有剩餘期間 2││ │ │ 年之定期性存款 100 萬元及活期性││ │ │ 存款 300 萬元,則定期性存款 100││ │ │ 萬元及活期性存款 200 萬元屬穩定││ │ │ 存款,定期性存款 100 萬元適用 ││ │ │ 100% 係數,活期性存款 200 萬元││ │ │ 適用 95% 係數,其餘活期性存款 ││ │ │ 100 萬元適用較不穩定存款之 90% ││ │ │ 係數。 ││ │ │3.「零售存款」係指以自然人名義開戶││ │ │ 之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惟不包含本││ │ │ 行支票、保付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 │ │ 及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 │ │4.「小型企業存款」係指排除本行支票││ │ │ 、保付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結構││ │ │ 型商品所收本金後之其他活期性及定││ │ │ 期性存款,經歸戶後總存款餘額小於││ │ │ 新臺幣 4 仟萬元之自然人以外法律││ │ │ 實體存款,惟不包含金融機構、主權││ │ │ 國家、中央銀行、地方政府、非營利││ │ │ 國營事業機構、多邊開發銀行與銀行││ │ │ 自身關聯企業之存款,以及信託業與││ │ │ 證券投資信託業所募集或保管基金之││ │ │ 存款。 │├──────┼───┼─────────────────┤│零售與小型企│90% │「較不穩定存款」係指: ││業戶較不穩定│ │1.國內營業單位:包括歸戶後超過存款││存款,其為無│ │ 保險額度(目前為新臺幣 3 百萬元││到期日(活期│ │ )之新臺幣存款,及所有外幣存款。││性)或剩餘期│ │2.海外分行:當地實際存款保障外之存││間小於 1 年│ │ 款。 ││者 │ │ │├──────┼───┼─────────────────┤│於機構網路中│75% │1.銀行合作網路中,成員機構存於集中││合作銀行之存│ │ 機構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存款: ││款 │ │(1) 因法定最低存款要求,並於主管││ │ │ 機關登記。 ││ │ │(2) 基於法律或其他規定,集中機構││ │ │ 與成員機構間訂有相互保障計畫││ │ │ ,以避免出現流動性不足之情形││ │ │ 。 ││ │ │2.本項包括: ││ │ │(1) 農漁會信用部依規定轉存之存款││ │ │ 。 ││ │ │(2) 信用合作社依規定轉存臺灣銀行││ │ │ 、土地銀行與合作金庫銀行之存││ │ │ 款。 ││ │ │(3) 其他符合第 1 點條件,並經主││ │ │ 管機關核准列入本項之存款。 │├──────┼───┼─────────────────┤│營運存款 │50% │營運存款,計入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 │。相關定義與符合要件同「流動性覆蓋││ │ │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 │ │ │├──────┼───┼─────────────────┤│零售與小型企│50%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所提供之擔保及無擔││業戶所提供之│ │保資金(不包含適用 95% 及 90% ││其他資金,其│ │ASF 係數之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其││剩餘期間小於│ │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包含但不限於││1 年者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 │ │收本金。 │├──────┼───┼─────────────────┤│非金融機構企│50% │非金融機構企業戶(不含小型企業戶)││業戶、主權國│ │、主權國家、地方政府、非營利國營事││家、地方政府│ │業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所提供之擔保及││、非營利國營│ │無擔保資金,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事業機構及多│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邊開發銀行所│ │1.活期性存款及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提供之資金,│ │ 定期性存款。 ││其剩餘期間小│ │2.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附買回票券及││於 1 年者 │ │ 債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其他負債及權│50% │其他非屬上述類別之負債及權益,其剩││益,其剩餘期│ │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者,││間為 6 個月│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以上未達 1 │ │1.剩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年者 │ │ 之資本工具、金融債券及可轉讓定期││ │ │ 存單。 ││ │ │2.剩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 │ 之中央銀行、金融機構、信託業與證││ │ │ 券投資信託業所募集或保管基金、導││ │ │ 管、特殊目的機構及銀行自身關聯企││ │ │ 業等之存款或資金(包含但不限於附││ │ │ 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 │ │ 收本金),惟排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 │ │ 交易。 │├──────┼───┼─────────────────┤│NSFR 衍生性│0% │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大於 NSFR 衍生││商品負債淨額│ │性商品資產者,以負債減資產後之淨額││ │ │列計本項;反之,則以資產減負債後之││ │ │淨額列計 RSF 係數 100%。本項相關││ │ │計算說明請參照附錄。 │├──────┼───┼─────────────────┤│買入金融工具│0% │買入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交易日││、外匯及商品│ │」及「交割日」不同所產生之應付款項││因「交易日」│ │,且預期將於符合相關交易所或交易慣││及「交割日」│ │例所訂之標準期間進行交割者,包含但││不同所產生之│ │不限於以下項目: ││應付款項 │ │1.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帳列應收款項者,││ │ │ 如應付即期外匯款等。 ││ │ │2.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已認列於金融工具││ │ │ 、外匯及商品項目者,如應付交割帳││ │ │ 款等。 │├──────┼───┼─────────────────┤│與特定資產相│0% │本項包括: ││互依存之負債│ │1.受央行委託收管存款準備金之機構所││ │ │ 收管之準備金乙戶存款。 ││ │ │2.支應特定專案放款之存款或基金,如││ │ │ 郵匯局轉存款、撥入放款基金等。 ││ │ │3.其他與特定資產相互依存之負債,如││ │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 │ │ 核准後,得計入本項: ││ │ │(1) 個別相互依存之資產和負債項目││ │ │ 可明確辨識。 ││ │ │(2) 負債與其相互依存之資產之到期││ │ │ 日及本金應相同。 ││ │ │(3) 銀行僅充當將收取之資金(相互││ │ │ 依存之負債)流通至相對應之依││ │ │ 存資產之轉付單位。 ││ │ │(4) 每組相互依存資產及負債之交易││ │ │ 對手不同。 │├──────┼───┼─────────────────┤│其他負債及權│0% │其他非屬上述類別之負債及權益,其剩││益,其剩餘期│ │餘期間小於 6 個月,或無特定到期日││間小於 6 個 │ │者,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月,或無特定│ │1.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資本工具、││到期日者 │ │ 金融債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 ││ │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中央銀行、││ │ │ 金融機構、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業││ │ │ 所募集或保管基金、導管、特殊目的││ │ │ 機構及銀行自身關聯企業等之存款或││ │ │ 資金(包含但不限於附買回票券及債││ │ │ 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惟││ │ │ 排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交易。 ││ │ │3.本行支票、保付支票。 ││ │ │4.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 │ 。但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員工福利負債││ │ │ 準備如有預計可實現日,且預計可實││ │ │ 現日之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者,得││ │ │ 適用 100%係數;6 個月以上未達 1││ │ │ 年者,得適用 50 %係數;剩餘期間││ │ │ 小於 6 個月者,仍適用 0%係數。││ │ │5.承兌匯票與應收承兌票款互抵之淨額││ │ │ 。承兌匯票大於應收承兌票款者,以││ │ │ 淨額列計本項;反之,則以淨額列計││ │ │ 於 RSF 係數 50% 。 ││ │ │6.應付承購帳款免列計於本項,而以應││ │ │ 收承購帳款與應付承購帳款互抵之淨││ │ │ 額,列計於 RSF 係數 50% 。 ││ │ │7.兌換、應付、代收及預收性質之款項││ │ │ 會計餘額,包含但不限於:應付股(││ │ │ 官)息紅利、應付代收款、應付代售││ │ │ 印花稅票、應付託售證券價款、其他││ │ │ 應付款中之應付代理款項、預收保費││ │ │ 、預收收入、預收訂金、預收利息、││ │ │ 其他預收款等。但可區分該等負債之││ │ │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者,得適用 ││ │ │ 100% 係數;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 │ │ 者,得適用 50% 係數;剩餘期間小││ │ │ 於 6 個月者,仍適用 0%係數。 ││ │ │8.衍生性商品所收取原始保證金與不符││ │ │ 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 │ │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六部分槓桿比││ │ │ 率所列應符合要件之變動保證金。 │├──────┴───┼─────────────────┤│應有穩定資金 │應有穩定資金係指對穩定資金之需求量││ │,除另有說明外,以資產負債表表內資││ │產及表外暴險乘上相對應之係數,計算││ │應有穩定資金。 ││ │1.高品質流動性資產包括第一層資產、││ │ 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 │ 產,定義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 │ 方法說明及表格」之合格高品質流動││ │ 性資產,惟無須考慮作業要求及第二││ │ 層資產與第二層 B 級資產上限調整││ │ ,亦即因不符合作業要求或超過上限││ │ 而無法計入流動性覆蓋比率之合格高││ │ 品質流動性資產者,仍得計入淨穩定││ │ 資金比率之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 │2.受限制資產係指銀行清算、出售、移││ │ 轉或讓與該資產之能力受法律、規章││ │ 、契約或其他用途之限制,或以其作││ │ 為提供擔保、抵押借款或信用增強之││ │ 工具,包含但不限於有價證券融資交││ │ 易或擔保品交換交易中供作擔保之資││ │ 產。資產一經設質全部屬受限制資產││ │ ,其中受限制期間若為無明確期限者││ │ ,依受限制資產之剩餘期限適用不同││ │ 係數。受限制資產適用 RSF 係數之││ │ 原則如下: ││ │ ┌─────┬────────┐││ │ │受限制之剩│受限制資產適用之│││ │ │餘期間 │RSF 係數 │││ │ ├─────┼────────┤││ │ │小於 6 個│與其未受限制時一│││ │ │月 │致 │││ │ ├─────┼────────┤││ │ │6 個月以上│未受限制時適用小│││ │ │未達 1 年│於或等於 50% 之│││ │ │ │RSF 係數者,50%│││ │ │ │未受限制時適用大│││ │ │ │於 50% 之 RSF │││ │ │ │係數者,與其未受│││ │ │ │限制時一致 │││ │ │ │ │││ │ ├─────┼────────┤││ │ │1 年以上 │100% │││ │ └─────┴────────┘││ │3.放款包括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貼現││ │ 、短期放款、應收帳款融資、短期擔││ │ 保放款、應收證券融資款、中期放款││ │ 、中期擔保放款、長期放款、長期擔││ │ 保放款、透支及擔保透支。放款金額││ │ 之計算包含折溢價調整,但不得扣除││ │ 備抵呆帳;且除另有說明外,不包括││ │ 逾期放款。 ││ │4.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包含但不限於以││ │ 下項目: ││ │(1) 拆放銀行同業、存放銀行同業、││ │ 銀行同業透支及拆放證券公司,││ │ 惟排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交易。││ │(2) 對金融機構之放款。 ││ │(3) 附賣回債票券投資。 │├──────┬───┼─────────────────┤│現金 │0% │現金(含待交換票據)。 │├──────┼───┼─────────────────┤│央行準備金 │0% │央行準備金,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 │1.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 │ │ 金甲戶、外匯存款(負債)準備金及││ │ │ 「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資金。││ │ │2.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 │ │ 金乙戶註:源自於小於 6 個月之存││ │ │ 款部分。 ││ │ │3.海外分行存放於當地央行之準備金,││ │ │ 得於壓力期間提領者,得計入本項;││ │ │ 惟當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 │ 定。 ││ │ │ ││ │ │註:計算準備金乙戶之存款期限,參照││ │ │「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剩餘期間小於│0%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央行債權(含││6 個月之中央│ │活期性存款),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銀行債權 │ │: ││ │ │1.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轉存央行存││ │ │ 款。 ││ │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可轉讓及不││ │ │ 可轉讓定期存單。 │├──────┼───┼─────────────────┤│出售金融工具│0% │出售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交易日││、外匯及商品│ │」及「交割日」不同所產生之應收款項││因「交易日」│ │,且預期將於符合相關交易所或交易慣││及「交割日」│ │例所訂之標準期間進行交割者,包含但││不同所產生之│ │不限於以下項目: ││應收款項 │ │1.該交易相對應負債帳列應付款項者,││ │ │ 如應收即期外匯款等。 ││ │ │2.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已於金融工具、外││ │ │ 匯及商品項目除列者,如應收交割帳││ │ │ 款等。 │├──────┼───┼─────────────────┤│與特定負債相│0% │本項包括: ││互依存之資產│ │1.受央行委託收管存款準備金之機構轉││ │ │ 存央行所收管存款準備金乙戶。 ││ │ │2.有特定存款或基金(如郵匯局轉存款││ │ │ 、撥入放款基金)支應之專案放款。││ │ │3.其他與特定負債相互依存之資產,如││ │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 │ │ 核准後,得計入本項: ││ │ │(1) 個別相互依存之資產和負債項目││ │ │ 可明確辨識。 ││ │ │(2) 負債與其相互依存之資產之到期││ │ │ 日及本金應相同。 ││ │ │(3) 銀行僅充當將收取之資金(相互││ │ │ 依存之負債)流通至相對應之依││ │ │ 存資產之轉付單位。 ││ │ │(4) 每組相互依存資產及負債之交易││ │ │ 對手不同。 │├──────┼───┼─────────────────┤│受限制期間小│5% │1.本項包括:(1) 受限制期間小於 6││於 6 個月及│ │ 個月之第一層資產,(2) 未受限制││未受限制之第│ │ 之第一層資產。本項排除已計入 RSF││一層資產 │ │ 係數為 0%者。 ││ │ │2.第一層資產提供予中央銀行做為流動││ │ │ 性額度(如日間透支、重貼現、短期││ │ │ 融通及擔保放款融通)之擔保而未動││ │ │ 用部分,視同未受限制資產,適用 5││ │ │ %係數,惟已動用部分,優先適用較││ │ │ 高係數。 │├──────┼───┼─────────────────┤│以第一層資產│10% │對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符合以下所有││為擔保,且剩│ │條件者: ││餘期間小於 6│ │1.以第一層資產為擔保。 ││個月之金融機│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 ││構應收款項 │ │ │├──────┼───┼─────────────────┤│以第一層資產│15% │對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符合以下所有││以外之資產為│ │條件者: ││擔保或無擔保│ │1.以第一層資產以外之資產為擔保或無││,且剩餘期間│ │ 擔保。 ││小於 6 個月│ │2.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含活期性存││之金融機構應│ │ 款)。 ││收款項 │ │ │├──────┼───┼─────────────────┤│受限制期間小│15% │本項包括:(1)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於 6 個月及│ │個月之第二層 A 級資產,(2) 未受││未受限制之第│ │限制之第二層 A 級資產。 ││二層 A 級資│ │ ││產 │ │ │├──────┼───┼─────────────────┤│受限制期間小│50% │本項包括:(1)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於 6 個月及│ │個月之第二層 B 級資產,(2) 未受││未受限制之第│ │限制之第二層 B 級資產。 ││二層 B 級資│ │ ││產 │ │ │├──────┼───┼─────────────────┤│受限制期間在│50% │受限制剩餘期間在 6 個月以上未達 1││6 個月以上未│ │年之第一層資產、第二層 A 級資產及││達 1 年之高│ │第二層 B 級資產。 ││品質流動性資│ │ ││產 │ │ │├──────┼───┼─────────────────┤│剩餘期間在 6│50% │對金融機構之其他應收款項及對中央銀││個月以上未達│ │行之債權,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1 年之金融機│ │1.剩餘期間在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構應收款項及│ │ ,包含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中央銀行債權│ │ )準備金乙戶屬源自於 6 個月以上││ │ │ 未達 1 年之存款部分。 ││ │ │2.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年。 │├──────┼───┼─────────────────┤│存放於其他金│50% │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營運存款,符合││融機構之營運│ │以下所有條件者: ││存款 │ │1.符合「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 │ │ 明及表格」之營運存款定義及要件。││ │ │2.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年。 │├──────┼───┼─────────────────┤│其他剩餘期間│50% │其他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資產,包含││小於 1 年之│ │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資產 │ │1.對零售、小型企業戶、非金融機構企││ │ │ 業戶、主權國家、地方政府、非營利││ │ │ 國營事業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之放款││ │ │ ,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 │ │2.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且未違約之債務││ │ │ 證券。 ││ │ │3.應收承購帳款與應付承購帳款互抵之││ │ │ 淨額。 ││ │ │4.應收承兌票款與承兌匯票互抵之淨額││ │ │ 。應收承兌票款大於承兌匯票者,以││ │ │ 淨額列計本項;反之,則以淨額列計││ │ │ 於 ASF 係數 0%。 ││ │ │5.應收信用卡款項。 │├──────┼───┼─────────────────┤│風險權數 45 │65% │住宅擔保放款,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以下且剩餘│ │者: ││期間 1 年以│ │1.風險權數為 45% 以下。 ││上之住宅擔保│ │2.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放款 │ │3.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年。 │├──────┼───┼─────────────────┤│其他風險權數│65% │其他對非金融機構之放款,同時符合以││35%以下且剩│ │下所有條件者: ││餘期間 1 年│ │1.風險權數為 35% 以下。 ││以上之非金融│ │2.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機構放款 │ │3.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年。 │├──────┼───┼─────────────────┤│供作衍生性商│85% │供作衍生性商品契約原始保證金或集中││品契約原始保│ │結算交易對手交割結算基金之資產,說││證金或集中結│ │明如下: ││算交易對手交│ │1.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割結算基金之│ │2.該資產原適用之 RSF 係數若高於 ││資產 │ │ 85%,則填報於較高係數之項目。 │├──────┼───┼─────────────────┤│其他剩餘期間│85% │對非金融機構之放款,同時符合以下所││1 年以上之住│ │有條件者(但不含適用係數 65% 之住││宅擔保放款及│ │宅擔保放款): ││非金融機構放│ │1.風險權數大於 35% 。 ││款 │ │2.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 │ │3.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年。 │├──────┼───┼─────────────────┤│剩餘期間在 1│85% │有價證券,以及在交易所交易之權益證││年以上之有價│ │券(含基金),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證券,以及在│ │者: ││交易所交易之│ │1.非屬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權益證券 │ │2.剩餘期間在 1 年以上或無特定到期││ │ │ 日。 ││ │ │3.未違約。 ││ │ │4.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 │ │ 年。 │├──────┼───┼─────────────────┤│實體交易商品│85% │實體交易商品,包括黃金。 │├──────┼───┼─────────────────┤│所有受限制期│100% │所有受限制期間為 1 年以上之資產,││間達 1 年以│ │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上之資產 │ │1.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 │ │ 金乙戶屬源自於 1 年以上之存款部││ │ │ 分。 ││ │ │2.受央行委託辦理國庫事務之代辦機構││ │ │ ,就其收受國庫機關專戶未計息存款││ │ │ 依規定轉存央行部分。 ││ │ │3.海外分行存放當地央行之準備金,無││ │ │ 法於壓力期間提領者。 │├──────┼───┼─────────────────┤│NSFR 衍生性│100% │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大於 NSFR 衍生││商品資產淨額│ │性商品負債者,以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 │列計本項;反之,則以負債減資產後之││ │ │淨額列計 ASF 係數 0%。本項相關計││ │ │算說明請參照附錄。 ││ │ │ │├──────┼───┼─────────────────┤│衍生性商品負│100% │衍生性商品負債係指衍生性商品契約之││債之 20% │ │重置成本為負數者(不得扣減存出變動││ │ │保證金),取絕對值之 20% 填報。 │├──────┼───┼─────────────────┤│其他未包含於│100% │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類別之表內資產,包││上述類別之表│ │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內資產 │ │1.逾期放款。 ││ │ │2.剩餘期間 1 年以上之金融機構應收││ │ │ 款項。 ││ │ │3.已違約之有價證券。 ││ │ │4.非交易所交易之權益證券(含基金)││ │ │ 。 ││ │ │5.固定資產淨額。 ││ │ │6.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 │ │7.遞延所得稅資產。 ││ │ │8.預付退休金。 ││ │ │9.兌換、應收、代付及預付性質之款項││ │ │ 會計餘額,包含但不限於:應收股利││ │ │ 、應收代買證券價款、預付所得稅稅││ │ │ 款、預付其他稅款、預付費用、預付││ │ │ 利息、預付股(官)息紅利、其他預││ │ │ 付款等。但可區分該等資產之剩餘期││ │ │ 間小於 1 年者,得適用 50% 係數││ │ │ ;剩餘期間 1 年以上者,仍適用 ││ │ │ 100% 係數。 │├──────┴───┴─────────────────┤│資產負債表表外暴險 │├──────┬───┬─────────────────┤│不可取消及有│5% │1.本項與「其他或有融資負債」子項間││條件可取消之│ │ 相互流用者,無須重複計算,惟應適││信用融資額度│ │ 用本項係數。 ││及流動性融資│ │2.若交易對手提供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作││額度之未動用│ │ 為額度之擔保,或依契約規定動用額││餘額 │ │ 度時所需徵提擔保品為高品質流動性││ │ │ 資產,如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 │ 則其未動用額度得以扣除前項高品質││ │ │ 流動性資產後之淨額列計本項。 ││ │ │(1) 擔保品尚未計入高品質流動性資││ │ │ 產。 ││ │ │(2) 銀行可合法且有能力將此擔保品││ │ │ 透過交易以獲得資金。 ││ │ │(3) 融資額度動撥之機率與擔保品之││ │ │ 市場價值不具高度相關性。 ││ │ │3.信用融資額度應計入下列約定融資額││ │ │ 度中屬不可取消及有條件可取消之融││ │ │ 資額度: ││ │ │(1) 與貿易融資無關之放款未動用約││ │ │ 定融資額度。 ││ │ │(2) 國內應收帳款承購、證券融資(││ │ │ 即有價證券信用融資交易)及現││ │ │ 金卡已動用循環信用額度者之未││ │ │ 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3) 與銀行間簽訂之承諾性拆借額度││ │ │ 者。 ││ │ │4.流動性融資額度係指所提供予客戶之││ │ │ 承諾備援額度,供客戶無法於金融市││ │ │ 場中展期其債務時(如透過發行商業││ │ │ 本票、擔保融資交易及償還義務等)││ │ │ 得運用該額度再融資其債務之約定融││ │ │ 資額度,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屬不可取││ │ │ 消及有條件可取消之約定融資額度:││ │ │(1) 短期票券發行融資(NIFs)、循││ │ │ 環包銷融資(RUFs)。 ││ │ │(2) 提供予證券化發行計畫(含受益││ │ │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流動性││ │ │ 融資額度。 │├──────┴───┼─────────────────┤│其他或有融資負債 │1.本項額度內有相互流用者,或與「信││ │ 用及流動性融資額度」相互流用者,││ │ 無須重複計算,惟應適用較高之係數││ │ 。 ││ │2.若交易對手提供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作││ │ 為額度之擔保,或依契約規定動用額││ │ 度時所需徵提擔保品為高品質流動性││ │ 資產,如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 則其或有融資負債得以扣除前項高品││ │ 質流動性資產後之淨額列計本項。 ││ │(1) 擔保品尚未計入高品質流動性資││ │ 產。 ││ │(2) 銀行可合法且有能力將此擔保品││ │ 透過交易以獲得資金。 ││ │(3) 融資額度動撥之機率與擔保品之││ │ 市場價值不具高度相關性。 │├──────┬───┼─────────────────┤│與貿易融資有│3% │本項包含以下項目: ││關之或有融資│ │1.與貿易融資有關之保證及信用狀,應││負債 │ │ 計入以下項目: ││ │ │(1) 已開立尚未解除之保證及已開立││ │ │ 未到單(或未註銷)信用狀,亦││ │ │ 即填報與貿易融資相關之「應收││ │ │ 保證款項」(如進口擔保信用狀││ │ │ (Standby L/C) 、進口擔保提││ │ │ 貨或副提單背書)及「應收信用││ │ │ 狀款項」帳列金額。 ││ │ │(2) 尚未開立之保證與信用狀約定融││ │ │ 資額度。 ││ │ │2.與貿易融資有關之約定融資額度,應││ │ │ 計入項目如次:出口押匯、進口押匯││ │ │ 、進出口付款交單(D/P) 、承兌交││ │ │ 單(D/A) 、記帳(O/A) 、訂單及││ │ │ 信用狀融資、貼現、承兌、國際應收││ │ │ 帳款承購等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其他 │1% │本項包含以下項目: ││ │ │1.與貿易融資無關之保證及信用狀,應││ │ │ 計入以下項目: ││ │ │(1) 已開立尚未解除之保證及已開立││ │ │ 未到單(或未註銷)信用狀餘額││ │ │ ,亦即填報與貿易融資無關之「││ │ │ 應收保證款項」及「應收信用狀││ │ │ 款項」之帳列金額。惟「應收保││ │ │ 證款項」中,若有屬銀行本身所││ │ │ 保證發行之有價證券且自行買入││ │ │ 之性質者,應予以扣除該買入金││ │ │ 額後計入。 ││ │ │(2) 尚未開立之保證與信用狀約定融││ │ │ 資額度。 ││ │ │2.其他未填列於「信用及流動性融資額││ │ │ 度」及「與貿易融資有關之或有融資││ │ │ 負債」項下之約定融資額度。包含但││ │ │ 不限於以下項目: ││ │ │(1) 承兌(與貿易融資無關)、光票││ │ │ 買入等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2) 信用卡已動用循環信用額度者之││ │ │ 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 │ │(3) 無條件可取消之未動用信用及流││ │ │ 動性融資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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