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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及「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下稱三業注意事項)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所詢「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及「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下稱三業注意事項)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及「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下稱三業注意事項)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司 106 年 3 月 23 日法字第 1060800064 號函。

二、關於總機構業務單位主管科長與各等郵局營業管理單位主管科長得否為三業注意事項所稱之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乙節,查三業注意事項規定國內營業單位應指派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之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尚無要求特定督導主管層級,爰相關人員之指派,如已有足夠職權負責督導執行防制洗錢工作,則得視為符合三業注意事項規範之意旨。

三、關於可否自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下稱研訓院)、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下稱證基會)擇一辦理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單位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主管等之職前訓練乙節,查本會業於 106 年 6 月 30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2660 號函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有關三業注意事項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本會(主管機關)認定機構為研訓院、保發、證基會及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其所頒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課程之結業證書於各業均可通用(影本如附件)。

正 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材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屬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公會)、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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