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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同意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機構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本會同意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機構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機構。

主旨

有關本會同意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機構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機構。

法規內容

說明: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本會同意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機構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有關本會同意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為本會認定之防制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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