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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為落實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落實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 108 年 10 月 18 日金管法字第 1080136441 號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108 年 10 月 15 日發法字第 1082001672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避免金融機構客戶資料外洩致權益受損之情事發生,金融機構對其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管理及利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並應確保採行措施為適當有效,切實落實執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以確保客戶個人資料保護。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均含附件)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金管法字第 1080136441 號主 旨:國家發展委員會函以,為避免發生所轄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外洩致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請切實督導查核所轄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等工作,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 明: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 年 10 月 15 日發法字第 1082001672 號函(如附件)辦理正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副 本:

附 件:國家發展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發法字第 1082001672 號主 旨:邇來屢發生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外洩致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為避免該等情事之發生,爰請貴機關切實督導查核所轄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等工作,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

正 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科技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 本: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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