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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檢送修正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主旨

檢送修正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法規內容

一、本次係修正旨揭問答集「二、法令遵循制度 Q3」 ,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資產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銀行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與其金融控股母公司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間相互兼任之情形予以闡明。

二、考量大型銀行業法令遵循事務之繁重及複雜度,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與其金融控股母公司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原則不宜兼任。惟如該銀行子公司之資產占金融控股公司資產比率達四分之三以上者,顯示金融控股公司之資產高度集中於銀行子公司,兩機構法令遵循事務之重疊性高,為綜合管理效能,兩者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相互兼任。其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及兼顧集團內管理之制衡機制,並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於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擬兼任案提報董事會審議時,就上開事項予以評估,且於兼任後定期考核兼任職務之績效,及每年將該兼任之考核結果提報董事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金管銀國字第 1110272121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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