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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主旨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法規內容

一、茲指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為外國銀行分行於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以超連結方式辦理公告。

二、外國銀行分行依前揭方式辦理「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財務報表資訊公告事宜者,自公告一百零九年財務報表起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