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使委託人充分知悉信託業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範圍,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為使委託人充分知悉信託業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範圍,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

為使委託人充分知悉信託業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範圍,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為使委託人充分知悉信託業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範圍,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分別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信託業應將前項利益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投資對象之商品,前項利益之年化費率不得超過該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投資期間按比例計算。另前開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之揭露方式,應依該辦法問答集所述情形,於實際收取後以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等方式充分向委託人告知。以促進透明、公平及合理交易環境之落實。

二、邇來本會進行金融檢查發現,部分信託業受託投資外國債券,採透過國內證券商受託賣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向國外下單,信託業依上開方式下單,其自國內證券商取得之手續費折讓(通路服務費)有未向委託人明確揭露實際收取費率及年化費率之情形。為利資訊揭露及保障客戶權益,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使委託人充分知悉信託業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範圍,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為使委託人充分知悉信託業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