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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範,其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本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之規定辦理;其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參照前揭命令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範,其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本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之規定辦理;其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參照前揭命令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主旨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範,其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本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之規定辦理;其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參照前揭命令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主 旨: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範,其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本會 110 年 3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90150022 號令之規定辦理;其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參照前揭命令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檢附本會 110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90150022 號令影本及其修正對照表各 1 份。本會 101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283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祝女士)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寬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283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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