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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109年12月8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之說明,有關停止適用財政部64年4月9日台財錢字第13204號函一則,予以註銷,並回復適用財政部64年4月9日台財錢字第13204號函,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本會109年12月8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之說明,有關停止適用財政部64年4月9日台財錢字第13204號函一則,予以註銷,並回復適用財政部64年4月9日台財錢字第13204號函,請查照。

主旨

本會109年12月8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之說明,有關停止適用財政部64年4月9日台財錢字第13204號函一則,予以註銷,並回復適用財政部64年4月9日台財錢字第13204號函,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本會 109 年 12 月 8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902736104 號函之說明,有關停止適用財政部 64 年 4 月 9 日台財錢字第 13204 號函一則,予以註銷,並回復適用財政部 64 年 4 月 9 日台財錢字第 13204 號函,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副 本:司法院、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8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902736104 號函之說明,有關停止適用財政部民國 64 年 4月 9 日台財錢字第 13204 號函一則,予以註銷,並回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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