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要旨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主旨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銀行對海外之主權國家債權,其中以當地貨幣計價,並由相同幣別計價之負債作為資金來源者,於計算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得適用當地主管機關對該類債權所定之風險權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一、銀行對海外之主權國家債權,其中以當地貨幣計價,並由相同幣別計價之負債作為資金來源者,於計算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得適用當地主管機關對該類債權所定之風險權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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