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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主旨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銀行對海外之主權國家債權,其中以當地貨幣計價,並由相同幣別計價之負債作為資金來源者,於計算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得適用當地主管機關對該類債權所定之風險權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