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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資格取得、職前與在職訓練應訓截止日期相關建議一案,同意照辦,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所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資格取得、職前與在職訓練應訓截止日期相關建議一案,同意照辦,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主旨

所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資格取得、職前與在職訓練應訓截止日期相關建議一案,同意照辦,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資格取得、職前與在職訓練應訓截止日期相關建議一案,同意照辦,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10 年 5 月 13 日中託訓字第 115020994 號函。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 14 條至第 16條所定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資格取得、職前與在職訓練措施,同意貴會意見調整如下:

(一)原應訓期間截止日為 110 年 5 月 12 日(含)至 110 年 12月 30 日(含)止之應訓人員,其應訓期間截止日得以延後至 110年 12 月 31 日(含)止。

(二)前項應訓期間截止日延後之從業人員,下一次在職訓練截止日期,仍回復自原始登錄日起算。惟應訓人員如未能於 110 年 12 月31 日(含)前完成應訓時數,其資格仍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資格取得、職前與在職訓練應訓截止日期相關建議一案,同意照辦,並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發布,要旨:所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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