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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聲明:

1.聲明時點:

(1)在國內設立登記,於本令生效前已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活動為業(以下稱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本令生效後二個月內辦理聲明。

(2)在國內設立登記,於本令生效後擬從事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從事該項業務前辦理聲明。

2.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辦理聲明:

(1)聲明書(附件 1)。

(2)聲明人資料表(附件 2)。

(3)登記機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表)。

(4)章程、董監事名冊及股東名冊(無則免送)。

(5)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6)經會計師複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檢查表,並出具審查意見書(附件 3,本令生效後二個月內辦理聲明者,得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前補附本項文件)。

(二)廢止聲明:本事業應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廢止聲明書如附件 4)。

二、本會經行政院指定為本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不涉及本事業之產業治理、經營管理、消費者保護等事項。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所經營之業務,本會未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之認可。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5668 號令,自民國 113 年 2 月 1 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