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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據悉部分銀行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程序,仍有使用制式信函通知客戶更新資料,並敘明客戶未能於期限內配合更新,將暫時停止交易或終止業務關係之情事,致生爭議。

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本會前於 108 年1 月 7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00300 號函已請金融機構依風險基礎原則落實洗錢防制工作,並於 108 年 4 月 16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801049290 號函所附「銀行辦理客戶定期審查或風險評估資料之取得或更新作業參考簡化措施」,提醒銀行辦理客戶資料更新通知作業之注意事項,並擬具通知文件參考範例供參,請切實參照辦理。請金融機構向客戶妥適說明溝通,避免因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引發民眾誤解及不便。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並請轉知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祝女士)副 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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