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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主 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本會近期接獲民眾陳情,指陳金融機構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因其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而遭註記為高風險客戶,認將影響其與金融機構之業務往來機會;或因客戶未如期提供更新資料,而影響其帳戶之正常運作等情。

二、金融機構辦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或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7 條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0 條等規定,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客戶審查程序,並強化員工之應對訓練,避免引起客戶誤解或有影響客戶權益之情事。

三、另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及資料更新作業,應依本會 108年 1 月 7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00300 號函,依風險基礎原則落實洗錢防制工作,對於客戶無法如期提供更新資料者,金融機構之相關管控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影響客戶日常交易之合理正常運作,而引發民眾誤解及不便。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祝女士)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發布,要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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