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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一人持有多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中一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其餘帳戶之通報及控管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對照表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所報「一人持有多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中一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其餘帳戶之通報及控管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對照表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主旨

所報「一人持有多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中一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其餘帳戶之通報及控管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對照表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一人持有多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中一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其餘帳戶之通報及控管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對照表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復貴會 111 年 4 月 20 日全一字第 1110000585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一人持有多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中一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其餘帳戶之通報及控管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對照表一案,同意備查,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發布,要旨:所報「一人持有多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中一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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