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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後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檢送修正後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主旨

檢送修正後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修正後銀行業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問答集一份,請置於貴公會網站並轉知會員機構參照。

說 明:一、本次係修正旨揭問答集「二、法令遵循制度」Q1,就本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稱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所衍生作業程序疑問予以闡明。

二、按本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主要係為強化金融機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功能,確保金融機構即時掌握各分支機構法令遵循情形,降低法令遵循風險,爰金融機構有受國外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者,法令遵循單位應就法令遵循面之情形進行報告,俾使董事會充分掌握國外主管機關監理資訊,及該國外分支機構營運弱(惡)化現況,以維持銀行業務之健全經營,屬於公司治理之一環,合先敘明。

三、針對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者,鑑於各國主管機關給予海外分支機構評等之標準不一,倘調降評等非有受重大處分之虞時,金融機構可依個別分支機構受評級情形及重大性原則調整內部相關通報之時間。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6 月 23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90270670 號函,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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