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之修正,有關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請作業程序調整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要旨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之修正,有關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請作業程序調整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主旨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之修正,有關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請作業程序調整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之修正,有關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請作業程序調整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說 明:一、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申報,並同時副知本會銀行局或保險局,其申報生效之期間,自本會收到申報書之日起屆滿 12 個營業日生效:
(一)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不含因買回股份申請減資案件)。
(二)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
(三)公開發行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發行公司債。
(四)公開發行之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
二、金融機構及保險業依前揭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申報時,請配合上開二準則所定相關申報(請)書件,檢附相關附件或應行說明事項,以利案件審理及時效。
三、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不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請依相關規定檢具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免副知銀行局或保險局:
(一)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自 112年 1 月 1 日起之申請案件適用)。
(二)銀行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
(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保險業因買回股份申請減資。
(四)非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四、本會 93 年 12 月 28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36000791 號函自 112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祝女士)、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36000791 號函,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