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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9年10月21日台財融字第89757904號函、89年12月6日台財融(六)字第89764495號函及90年6月14日台財融(六)字第9074454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財政部89年10月21日台財融字第89757904號函、89年12月6日台財融(六)字第89764495號函及90年6月14日台財融(六)字第9074454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財政部89年10月21日台財融字第89757904號函、89年12月6日台財融(六)字第89764495號函及90年6月14日台財融(六)字第9074454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財政部 89 年 10 月 21 日台財融字第 89757904 號函、89 年 12 月 6日台財融(六)字第 89764495 號函及 90 年 6 月 14 日台財融(六)字第 9074454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10 月 21 日台財融字第 8975790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9 年 12 月 6 日台財融(六)字第 8976449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0 年 6 月 14 日日台財融(六)字第 9074454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89年10月21日台財融字第89757904號函、89年12月6日台財融(六)字第89764495號函及90年6月14日台財融(六)字第9074454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89年10月21日台財融字第89757904號函、8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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