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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財政部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財政部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財政部 91 年 4 月 30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10017055 號函、財政部91 年 6 月 5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10025725 號函及財政部 92 年6 月 9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23000481 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4 月 30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1001705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6 月 5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1002572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6 月 9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2300048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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