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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91年8月20日台財融(五)字第0910037471號函等4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財政部91年8月20日台財融(五)字第0910037471號函等4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財政部91年8月20日台財融(五)字第0910037471號函等4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財政部 91 年 8 月 20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10037471 號函等 4 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財政部 91 年 8 月 20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10037471 號函、財政部91 年 12 月 2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18012116 號函、92 年 5 月27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28010957 號函;財政部金融局 90 年 4 月9 日台融局(五)字第 90733314 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8 月 20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1003747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12 月 2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1801211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5 月 27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2801095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金融局民國 90 年 4 月 9 日台融局(五)字第 9073331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91年8月20日台財融(五)字第0910037471號函等4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91年8月20日台財融(五)字第0910037471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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