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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範實施時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範實施時程解釋令

主旨

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範實施時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定銀行投資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所發行之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未自資本扣除之部分,應依下列規定計提資本之實施時程,由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修正為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銀行投資上開債務工具帳列銀行簿,依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計提資本者,應適用百分之一百五十之風險權數。

(二)銀行投資上開債務工具帳列交易簿,依第五部分市場風險標準法計提資本者,於計提利率風險之個別風險時適用百分之十二之資本計提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二七四一八一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1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00274181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 月 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302743802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範實施時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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