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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並轉知本國銀行。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並轉知本國銀行。

主旨

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並轉知本國銀行。

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並轉知本國銀行。

說 明:一、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銀行經本會核准,得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下稱 IRB 法)計提信用風險最低適足資本。本會採梯次申請制並分階段進行審查,包括初審、複審、實地審查及試辦等階段,首批申請期限為 113 年 6 月底前。

二、銀行向本會申請採用 IRB 法,應依審查階段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包括申請書、董事會通過採行之決議會議紀錄、符合申請條件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實施計畫表、自評檢查表、聲明書、評等系統概要說明、試算結果及其他相關文件等。檢附相關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

三、因應複審階段辦理基準模型比對審查需求,申請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定基準模型比對作業相關說明及報送格式辦理。

四、本會 99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5989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先生)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先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5989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並轉知本國銀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發布,要旨: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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