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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9日金管銀(二)字第0932001065號函等3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9日金管銀(二)字第0932001065號函等3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19日金管銀(二)字第0932001065號函等3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11 月 19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32001065 號函等 3 則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11 月 19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32001065 號函、94 年 3 月 16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42000137 號函,以及 9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42000260 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理代表人林○茂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11 月 19 日金管銀

(二)字第 09320010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16 日金管銀

(二)字第 094200013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

(二)字第 09420002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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