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定及實施時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定及實施時程解釋令

主旨

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之資本計提規定及實施時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定銀行投資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所發行之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未自資本扣除之部分,銀行資本計提規定及實施時程如下:

(一)銀行投資上開債務工具帳列銀行簿,依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計提資本者,應適用百分之一百五十之風險權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銀行投資上開債務工具帳列交易簿,依第五部分市場風險標準法計提資本者,於計提利率風險之個別風險時適用百分之十二之資本計提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三年一月九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二○二七四五○五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 月 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505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402733491 號令廢止,並自 114 年 7 月 1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本國銀行投資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