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

主旨

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

法規內容

一、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結構型商品所收之本金不視為存款,該本金於計算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定之各項法定比率或限額時,不得納入存款總餘額。

(二)結構型商品之本金與衍生工具是否須分別認列,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規定辦理。倘須分別認列,該本金應帳列「其他金融負債」項下,並於該科目下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子科目予以區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三九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0 月25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3990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性質及會計處理之相關事項規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