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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

會議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

主旨

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

法規內容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第五條及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第五條規定,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各本國銀行應於網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資訊,其揭露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揭露表格詳附件一):

(一)定性資訊:(全體銀行適用)

1.合併資本適足比率計算範圍、資本適足性管理說明、資本結構工具說明及風險管理概況。

2.應揭露會計與法定暴險額間之差異說明、信用風險(含證券化)、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市場風險、銀行簿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之風險管理制度及薪酬政策說明。

(二)定量資訊:

1.資本適足比率及資本結構(全體銀行適用)。

2.槓桿比率及其組成項目(全體銀行適用)。

3.關鍵指標、風險性資產概況、會計帳務與法定資本計提範圍間之差異及法定暴險額與財務報表帳面價值主要差異(全體銀行適用)。

4.信用資產品質、放款及債權證券已違約部位之變動、信用風險之風險抵減效果及暴險額(全體銀行適用)、風險性資產變動表及各暴險類型違約機率之回顧測試、特殊融資採法定分類法之說明(採用內部評等法銀行適用)。

5.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暴險分析、信用風險評價調整之資本計提、各暴險類型與違約機率之暴險額、擔保品組成及集中結算交易對手暴險(全體銀行適用)。

6.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

7.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全體銀行適用)、市場風險值及風險值與損益之比較暨回顧測試穿透例外數(採用內部模型法之銀行適用)。

8.證券化暴險及法定資本要求(全體銀行適用)。

9.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及其組成項目(除輸出入銀行外,全體銀行適用)。

二、各銀行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揭露前一年底相關資訊,並於每年八月底前揭露當年度上半年之相關資訊。更新頻率依各揭露表格填報說明辦理,其中定性資訊原則每年更新一次,如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更新;定量資訊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原則每半年更新一次。

三、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附件二)供參。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年三月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二○三七八七一號令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本會一百十四年二月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三○二三二六三七號函,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3 月 8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002037871 號令,自民國 114 年 12 月 31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2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30232637 函,自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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