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要旨
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主旨
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 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一、申請為本測驗機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兩個月內。
二、經本會認定為本測驗機構之有效期限,為本會指定日起迄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正 本:本會資訊服務處副 本:本會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