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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年11月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67號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93年11月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67號令

主旨

93年11月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67號令

法規內容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三八○一一八六七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1 月 9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1867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3年11月9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67號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