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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交易法「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證券交易法「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

主旨

證券交易法「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

法規內容

一、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同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如下:

(一)所稱「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公司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二)所稱「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依公司所訂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及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依規定審慎訂定合理之決策層級及作業程序,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三、公開發行公司訂定或修正前揭處理或作業程序,應於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將所訂處理或作業程序併同股東會議事錄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俾供投資人參考。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證券交易法「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