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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解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解釋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解釋

法規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視同為一家,其兼任不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惟以兼任一家為限,若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仍需計入兼任家數之計算。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80361934A 號令,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解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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