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
要旨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
主旨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三、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三、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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