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

主旨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

三、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應受之限制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