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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

主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二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一七四八五號令 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外 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 ○一二六○五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 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第 二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三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本會證券期貨局 第六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八組(以上均含附件 )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3.27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12605 號 令自即日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5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8 7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