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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之範圍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之範圍

主旨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之範圍

法規內容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 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 人。 二、現任董事、監察人若係由與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 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之範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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