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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內容。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內容。

主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內容。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三五○五二號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年七月五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九八六八號令、九十九年七月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九九○○三一五九七號令、九十七年六月十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七○○二八七三七號令及九十五年九月六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四一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7.05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29868號令廢止)(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7.01 金管證發字第 0990031597 號令廢止)(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6.10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28737 號令廢止)(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6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4197 號令廢止)局部刪除: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14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8170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自即日不再適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1.16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5171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不再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之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內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