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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人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並訂定「外國發行人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人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並訂定「外國發行人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主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人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並訂定「外國發行人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二九三六九號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察件檢查表」,並訂定前開處理準則附表三十規定之「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三八七四一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不再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趕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5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8741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察件檢查表」不再適用)局部刪除: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1.16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5171 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不再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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