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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視同為一家,其兼任不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惟以兼任一家為限,若兼任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仍需計入兼任家數之計算。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80361934A 號令,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