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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主旨

有關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