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本會96年3月1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0070號、105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0683號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令
要旨
廢止本會96年3月1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0070號、105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0683號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令
主旨
廢止本會96年3月1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0070號、105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0683號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一○○七○號令及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五○○四○六八三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10070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50040683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