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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實施。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實施。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實施。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並自中華民國 110年 5 月 1 日實施。

依 據: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之 1、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報對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

二、委託辦理事項:受理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不包括同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之減少資本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報首次股票公開發行(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以及前開案件申報生效之撤銷、廢止或變更等事項。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申報規範及申報書表等事宜,授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9 樓,電話:(02)8101-3101。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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