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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5 日實施。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5 日實施。

主旨

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5 日實施。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5 日實施。

依 據:一、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9 條之 2。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報對象: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定之第一上市公司。

二、委託辦理事項:停止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

三、本委託事項之相關事宜,授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第一上市公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9樓,電話:(02)8101-3101 。

四、本委託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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